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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审会有哪些职权

时间:2014-06-16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经审会组织通则,工会经审会有如下职权:

  (一)审查监督权。
  1、有权对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2、有权对工会经费的预算、决算和预算追加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3、有权对工会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监督;
  4、有权对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审计;
  5、有权对工会的基本建设和其它重大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分析审计、监督;
  6、有权对工会及所属单位执行国家和工会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7、有权对工会及其所属单位的法人及其有关人员的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8、在审计的过程中,有权对相关的审计事项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据;
  9、在审计的过程中有权查阅被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有关的文件资料;
  10、在审计中,发现正在进行的重大的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和工会利益的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并报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加以处理。

  (二)建议权。
  1、对违法乱纪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权建议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事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财经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了解、反映情况的权利。
  1、有权要求同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按时报送会计报表等资料。
  2、参加有关的会议,了解掌握情况。按规定经审会主任、副主任有权列席工会常委会;经审会委员有权列席工会全委会;经审会全体委员有权参加与工会财务有关的会议。
  3、查阅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的权利。同级工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及国家和工会的财经法规的文件、资料应及时转递同级工会经审会。
  4、反映权。在工作中,工会经审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经审会反映,并要求解决分歧。

  (四)享受相应职级的有关待遇和权利。

  (五)接受再教育,参加岗位培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