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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审会的组织建设

时间:2014-06-16

关于工会经审会组织建设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2]23号)和广州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穗工〔2003〕25号)都明确规定:

  (一)经审会设置。
  凡为一级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都应建立经审会,在组建工会或工会换届选举时,经审会与工会委员会应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经审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经审会的组成人员应有代表性。经审会委员应由政治素质高、办事能力强,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经民主选举产生。经审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人数20%的原则掌握:区、县级市总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7人;产业(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他基层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3人。

  为有利于经审组织参与工会的工作,经审会正、副主任应同时考虑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审委员则不再兼任工会委员会委员。
经审委员在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差额(差额率5%)或等额选举产生,委员缺额时实行替补制。

  (二)工会经审会正、副主任的配备。
  经审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经审会主任应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或由不分管财务工作的工会副主席兼任),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工会经审会副主任由同级工会的部门正职职级的人员担任(工会没有内设部门参照执行),其级别按同级工会部门正职的级别对应。提出工会经审会正、副主任候选人或报批经审会正、副主任人事变动,事先应征求上级经审会的意见。主任、副主任由工会经审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进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三)配备专兼结合的经审干部队伍。
  本着精干、高效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原则,区、县级市应配备驻会主任和专职或兼职经审干部;产业(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经审干部。

  (四)建立健全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工会有关会议制度。
  副主任(不是常委的)列席同级工会常委会会议;经审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五)加强经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经审干部队伍素质。
  凡是新到经审工作岗位的工会干部(含经审委员)一年内必须完成岗位培训,提高经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