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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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合同工作指引

时间:2007-04-16

广州市集体合同工作指引

一、法律和政策依据

各级工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认真学习并落实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集体合同规定〉的若干意见》(穗劳社关[2004]3号)和《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穗劳社工[2003]7号),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

二、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范围

广州市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工作方法

工会要把集体合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动与党政沟通工作情况,切实履行维护职责,增强协商谈判的能力,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上级工会要及时做好对集体合同的指导服务工作。

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一般应单独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可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专业性明显的行业可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提高职工协商的能力,注重质量,力求条款细化、标准量化;积极推行签订工资分配、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补充保险福利、劳动合同管理、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专项集体合同。

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具体程序

(一)协商程序的启动: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的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二)确定协商代表: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而且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或代理。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由参与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联合推荐产生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并做好协商代表的委托手续(签订授权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委托合同并附所有委托企业名录);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工会或行业工会组织派员担任,并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三)协商前准备工作:职工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3、拟定并起草集体协商议题;4、与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共同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5、与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四)召开集体协商会议:职工方与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集体协商会议,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2、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3、就商谈事项发表意见并与对方展开讨论;4、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双方协商代表可就以下内容进行集体协商: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劳动安全与卫生;5、补充保险和福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7、职业技能培训;8、劳动合同管理;9、奖惩;10、裁员;11、集体合同期限;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围绕确定的集体合同共性内容进行协商,通过召开集体协商会,由双方协商代表进行集中协商。

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由首席代表签字;若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中止期限和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由受委托的代表征求委托方的意见后,重新召开集体协商会进行集体协商)。

(五)讨论草案:将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草案方获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以适当的形式在所有用人单位公示3至5日。

(六)集体合同期限: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七)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八)集体合同的生效: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首席代表所在单位将文本一式三份连同委托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书面答复无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后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作出修订,由用人单位方依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九)争议的解决: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职工一方还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由上级工会进行协调或由地方总工会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立档和统计工作

充分运用电脑加强对集体合同进行动态、规范管理,及时存储、更新集体合同有关数据、情况,及时掌握集体合同的实际保有数。全面、及时掌握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管理集体合同档案,区分企业类型、性质,区分集体合同的类型,区分集体合同形式(见相关表格)。

集体合同即将到期前三个月内,工会要积极提出续签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续签的集体合同草案,充实完善集体合同条款,及时组织续签;已签集体合同的企业关闭、破产的,要及时解除集体合同;已签集体合同的企业合并的,要及时由新企业承接或签订新集体合同;已签集体合同的企业分立的,要及时签订新集体合同。

各级工会要做好集体合同文本的备案工作,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要送一份文本复印件到备案单位。备案工作的具体分配为:区(县级市)总工会、产业工会备案属下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广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备案广州市直属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

六、工作情况上报

各级工会要将集体合同工作进展情况按下列要求分别填表(具体表格见附件),并依时上报给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集体合同工作目标考核以各单位及时报送的工作报表为依据。

(一)在第2、3、4季度首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集体合同新签、续签情况填报《签订集体合同季度情况表》,在11月底,填报第四季度的报表(没有新签、续签情况的不用填报);

(二)11月底填报《××年集体合同工作年度统计表》,将历年签订情况(不含续签)填报《集体合同工作统计总表》;

(三)如属下已建工会企业有关闭、破产、合并、分立情况的,请每季将具体企业名称、性质等情况与季度报表一起上报。

市总法律工作部将通过刊发《工会信息(集体合同工作专刊)》,以通报相关信息、指导工作、公布各单位集体合同工作开展情况。

七、监督和检查

要加强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会要与用人单位方共同建立集体合同检查监督机制,每年组织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季度或根据实际需要对职工比较关心的工资、工时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向职工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对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方进行平等协商,以保障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

在日常工作中,在集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运用平等协商机制来协调解决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冲突。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应当由平等协商机制进行协商确定。

同时,要用集体合同指导和规范职工劳动合同。

 
天河区集体合同工作年度统计表.xls
签订集体合同季度情况表.xls
天河区集体合同工作统计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