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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在企业女职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合作的通知

时间:2014-06-16

(厅字〔1991〕2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1991年6月29日转发)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会、妇联在女职工工作中的密切合作,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协商一致,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参照执行。
  

(一)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妇女群众的骨干力量。女职工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妇联工作的一部分。工会、妇联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密切联系,团结合作,相互支持,相互学习,相互尊重,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二)企业女职工工作以工会为主,妇联配合.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有关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情况报告以及重要的统计、信息,在报送工会的同时,也报送妇联。

(三)妇联不在企业建立组织。妇联对企业女职工工作提出的要求,通过同级工会统一部署。妇联到企业对女职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工会应积极给予协助。

(四)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妇联团体会员身分,作为一个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

(五)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履行妇联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贯彻妇女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六)县以上工会和妇联的领导干部实行双向兼职。县以上各级总工会和同级妇联,都应分别有一位领导干部在对方担任相应的职务。双方交叉兼职的干部,参加规定的各种会议,切实加强日常的工作联系,相互参与工作意见。

(七)县以上工会、妇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工会在制定一个时期女职工工作计划时,妇联在提出有关女职工工作要求时,双方都应事前通报情况,密切协调。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相互参加有关会议。凡是工会侧重抓的工作,妇联要积极支持;凡是妇联侧重抓的工作,工会要积极支持。有关女职工的重大问题,双方可以联合调查,联合制定解决方案。 

(八)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中的女职工工作,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函[1988]17号文(见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