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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推行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

时间:2016-03-04

天河区推行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我区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建立以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区域性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维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所在区域的社会和经济建设,根据《企业法》、《工会法》和相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任务

推动区域民主建设,动员和组织职工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职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推进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促进职工与经营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推进企业的发展,构建和谐天河。

二、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区域一级党组织的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定期听取本区域企业经营、规划和关系职工利益的情况报告。

(三)听取涉及区域大多数企业和职工,企业和职工共同关心的公共事务的情况,共同促进本区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四)审议通过区域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草案,讨论职工工资、福利、劳动安全保护、休息休假、职工培训、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五)选举和罢免参加集体工资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签定的职工代表人选。

(六)讨论通过涉及区域性职工民主、厂务公开活动的重要事项和有关制度。

(七)其他需要由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进行公开的内容和事项,行使审议、决策、监督、任免等相应的权利。

三、职工代表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加入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的本区域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独立法人单位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对于规模较大、职工较多的单位,也可以根据代表名额由下属一级部门的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应当有本地职工、进城务工人员职工,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应不少于50%,青年、妇女、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四)职工代表中,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应不多于30%,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者和法人代表、总经理(厂长)不得担任职工代表。

(五)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如职工代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所在单位按职工代表产生的程序民主补选产生。

(六)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闭会期间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所属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单位执行集体合同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对单位发展规划、经营状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战胜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认真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充分了解职工群众的想法,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单位经营、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六、组织制度

(一)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职工代表大会由区域性工会组织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大会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成员,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区域性工会组织、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通过涉及职工利益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五)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的决议,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六)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的有关事项。

(七)召开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七、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区域性工会组织是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者。

(二)区域性工会组织负责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以下工作: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征集职工代表的意见,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和民主管理相关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4、督促单位和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监督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集体合同,

5、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6、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区域性民主管理工作档案。

7、向上级工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三)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八、召开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程序

(一)筹备阶段

1、成立筹备工作小组,由区域性党组织、行政、工会代表或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属下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拟定筹备工作方案,包括职工代表的人数、名额分配、代表构成比例等,同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征求对筹备方案的意见,接受业务指导。

2、选举职工代表。根据大会方案筹备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3、征集大会提案,确定大会议题。在认真听取职工代表以及党、政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和行政确定建议议题,由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4、准备会议材料。

(二)预备会议。

选举大会主席团,汇报大会筹备情况、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议程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大会召开阶段

按大会的议程,主要有以下内容:

1、由行政方作工作报告。

2、工会主席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提案处理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及其他事项向大会作报告。

3、大会发言

4、选举、表决。

(四)闭会阶段

1、整理归档职工代表大会资料。

2、向上级工会报告大会的情况。

3、由区域性工会组织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实施区域性职工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