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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扩大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全体职工参保人可享大病险

时间:2016-06-13

近日,南方日报记者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广东省完善城乡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正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从即日起至6月18日,公众可登录省人社厅网站在线提出意见,或将书面意见函寄“广州市教育路8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并在信函外注明“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将合二为一,统一筹资标准,共同提高待遇水平。

亮点1:2017年大病保险“全覆盖”

《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将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由城乡居民参保人,扩大到全体职工。到2017年,广东将建立完善覆盖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早在2013年,广东省政府就印发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此次《意见》将全体职工参保人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并提出整合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招标承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强调了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以形成保障合力,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亮点2: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大病保险是以避免参保人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的。”省人社厅负责人告诉记者,参保人参加大病保险不需要另行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即可直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在起付标准上,将根据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确定,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根据《意见》,全省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并可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设置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意见》提出还将逐步提高大病支付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而在筹资方面,大病保险资金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或基金结余中筹集,采取按年或按季划拨、年度结算的方式,原则上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积极探索政府补助、公益慈善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亮点3:“一站式”即时结算

为防范和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意见》明确提出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适当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即使困难人群报销无上限,若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怎么办?《意见》提出,“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并“鼓励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资本发展慈善救助事业”,同时也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大病保险“二次报销”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通过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参保人无需垫付费用再回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这对于罹患大病的困难群体而言,无疑减轻了很大的负担。

来源《南方日报》刊登日期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