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程序是指审计项目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的工作步骤。工会经审、审计的步骤主要有:
(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
(二)审计组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经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三)经审会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的清单。
(四)实施审计。
1、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要求提供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主要有: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全部账户;内部财务管理及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规定;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与经济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与经费有关的审批文件;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明细表;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2、被审计单位提交承诺书,对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的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书面承诺。
3、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核对银行存款、往来资金情况;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取得审计证据。
4、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6、审计工作底稿中列示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7、归集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计报告。
(五)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经审会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经经审会主任同意,由审计组负责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本级工会的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O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下级工会的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组应当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修改报告的说明一并提交经审会。
(六)经审会自收到审计组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核准报告并责成审计组提出审计意见书。
(七)审计意见书经经审会主任批准后,以经审会名义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抄报)本级工会主要领导。
(八)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后30日内,审计组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将整改、处理结果报送经审会。
(九)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负责归集、整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的规定(试行)》及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