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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7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时间:2017-07-24

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作为一项重大改革部署推动。2017年5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6月2日,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出台《实施方案》,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重大改革举措。《实施方案》坚持新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模式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建设,统筹后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里统筹管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配和使用,这是省委、省政府重大改革举措。它将从根本上解决粤东西北等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待遇发放难等问题,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人员合理流动、产业共建、协调发展;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激发各地扩面征缴积极性,促进养老保险更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全省社会保险管理经办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强烈的民生情怀和始终坚持民生优先的政治态度和责任担当。

据了解,出台《实施方案》的同时,还专门设立了考核办法和养老保险基金研判机制,压实地市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定期对基金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研判,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可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更可持续。

来源《南方日报》刊登日期2017年7月11日​